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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牙膏、口香糖等广告中频频露面的“全国牙防组”,日前在被曝没有认证资格后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引发了京沪两地消费者的起诉风潮。而由于全国牙防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能成为被告的主体。因此,“牙防组事件”到底谁是被告成为了焦点。
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近日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追加为共同被告,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卫生部将有可能首次站到被告席上。
李刚起诉称,2005 年9月16日,其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由乐天食品公司生产的乐天口香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且原告认为全国牙防组不具有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家和物美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也负有一定责任。

卫生部会不会因牙防组事件走上被告席?
事件回放:
李刚认为,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将全国牙防组、乐天公司、物美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停止其虚假宣传。
朝阳区法院负责本案的陈庭长告诉记者,此案最早是被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受理后确认全国牙防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法院。朝阳法院接到移转案卷后,李刚则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请求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卫生部被告身份仍是悬念
“卫生部能否成为本案被告的焦点在于和全国牙防组之间的关系。但可以确定的是,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北京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明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前有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9月28日,李刚就以同样的理由将卫生部告到朝阳法院。但法院没有受理,称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
对此,雷明光认为,如果全国牙防组是隶属于卫生部内部的一个部门,或者与卫生部之间是委托的关系,那么卫生部自然就是本案的被告。但如果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之间是其他的关系,卫生部就不一定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了。
负责本案的朝阳法院陈庭长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对于卫生部是否能成为最终的被告,还需要法院进一步确认卫生部与本案的关系。
牙防组与卫生部关系模糊
12日,记者致电卫生部并发出采访提纲,欲向其求证对本案的态度并说明卫生部与全国牙防组的关系。但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得到卫生部的回复消息。
据了解,本月10日,卫生部针对“牙防组事件”首次做出回应。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是1988年12月卫生部批准成立的口腔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多年来在全国口腔保健人员培训和健康宣传教育方面,牙防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其实,此前全国牙防组早已做过类似的表态。今年3月,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张博学召开“记者说明会”,表示牙防组是“卫生部领导下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同时,他也公开承认全国牙防组“没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不是认证机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认证资格。
对于卫生部和全国牙防组的解释和说明,记者从网络上的评论和帖子中注意到,由于直到目前为止,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之间的具体关系还是没有明确,也没有相关部门出来为全国牙防组的“忽悠”行为负责,多数网友都表现出了不太满意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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