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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见死不救须有“两个保证”

来源:光明观察  作者: 时间:2007-07-14 点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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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在此间召开的2007年医院管理年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强调。

    作为一位普通的公民,我为马晓伟部长能够代表卫生部说出这么一番富有人性的话而感到由衷的高兴。但高兴之余,我也为这句话能否兑现而感到深深地担忧。

    从历年各种媒体报道的发生在医院身上的“见死不救”的案例来看,并不是医生不愿意救,也不是医院救不了,而都是因为一个“钱”字在作怪!由于需要急诊抢救的大多是危重病人,抢救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如果病人最终抢救过来,病人家属也认账,当然无话可说;如果病人最后没抢救过来,病人家属来个拒不认账,或者病人压根儿就是一位“无主户”,那么已经产生的抢救费用就只有由医院或医护人员来承担。长此以往,再危重的病人,医院哪敢救呢?

    因此,要想杜绝医院的“见死不救”,首要的是要有“救命基金”做保证。手中有“粮”,心中才会不慌,才敢放开胆子救人,否则的话,医院和医生在救人之前,就会首先想到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这笔救人的费用落空了怎么办?如果没有保证,那么医院肯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救就不救,因为医院也要考虑它自已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必须给承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制定补偿政策,设立“救命基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承诺万一“没人出钱基金来出”,才能破解医院“见死不救”这一难题。

    在落实“救命基金”的基础上,还要有过硬并具可操作性的惩处措施做保证。比如,医院再发生“见死不救”事件,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大伤害,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及相关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等等。只有责任明确,并严厉施行,才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如果只是口头“强调”,没有过硬并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因为“强调”并不等于“规定”,医院可执行可不执行,没有任何约束性,说了等于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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