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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人后收费”须用法律保障

来源:珠江晚报  作者: 时间:2007-07-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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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特别强调,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医院“见死不救先谈钱”几乎成为中国医疗道德沦丧的标志性现象:挂号钱没带惨死走廊者有之,药费不继停药致死者也有之。坦率讲,此前有江苏等多个省市作出过“必须先救人后收费”的“铁律”,但并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此番卫生部的表态,说到根本上,也只是一种道德的倡议,没有有效的制度去约束,这样的道德倡议除了“看上去很美”,也很难结出一个漂亮的果子。

    患者首先是公民,需要国家的保护与扶持,政府必须在“急救欠费”上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光有口头的谴责,是解决不了制度性弊病的。

    在国外,比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都对“见死不救”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么判刑,要么罚款,对医疗、公安等领域的“见死不救”制裁力度更大。但在中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换句话说,从法律的角度讲,你没有交钱,医院见死不救,承担的是道德谴责,却并不承担法律制裁。作为洞穿了医生职业道德底线的“不见钱不治病”,是需要上升到“见死不救要惩罚”的法律层面的。

    ——毕竟,把人的生命单纯地寄托在“道德倡议”上,终究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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